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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行初33号

张保生与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生,阜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25行初33号原告张保生。委托代理人姜泉,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合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云虹,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雪竹,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生诉被告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保生以其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生负担。

审 判 长  姚孝琴

审 判 员  仕学虎

人民陪审员  陈皖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前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