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陕西凤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17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立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