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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494号之一

莫术群、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术群,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术群。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法定代表人赖波。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莫术群申请执行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956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