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539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飞。
被告:谢宝存,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林恩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宝存、福建省大田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2016年11月15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计719.5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世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晓峰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