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997号原告董楠,女.委托代理人董振祥,男.被告殷传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楠与被告殷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靖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怡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