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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997号

原告董楠诉被告殷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楠,殷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997号原告董楠,女.委托代理人董振祥,男.被告殷传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楠与被告殷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靖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怡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