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448号
原告:赵晓岑,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德发,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岑诉被告李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岑不能提供被告李德发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晓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姜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