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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448号

赵晓岑与李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晓岑,李德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448号

原告:赵晓岑,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德发,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岑诉被告李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岑不能提供被告李德发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晓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姜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