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384号
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唐某。
被
申请人:詹某某(系被申请人唐某之妻)。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某、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某、詹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法院财产保全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某、詹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卫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