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977号
原告:朱佩荣,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治国,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临猗县嵋阳镇阁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军,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朱佩荣与被告临猗县嵋阳镇阁头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朱佩荣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佩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计2052元,由原告朱佩荣负担。
审 判 长 乔 艳
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
人民陪审员 常 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