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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00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虎与周宪红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周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245-6号申请执行人李虎,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名州镇文化路白家湾。被执行人周宪红,男,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神木县永茂建材市场院内。本院在执行李虎与周宪红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4)绥执字第00245-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宪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东新支行账号内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划拨,划拨后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依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周宪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东新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周宪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东新支行账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