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01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勤,女,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阿拉尔市。被执行人谭德群,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周长勤与被执行人谭德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新2901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长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2016)新2901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2016)新2901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宜海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彭湘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子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