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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1599号

方秋与郭和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秋,郭和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599号

原告:方秋,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宗义,男,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郭和刚,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方秋与被告郭和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方秋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秋以被告郭和刚已经死亡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和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秋负担。

审 判 长  王腾飞

人民陪审员  李江阳

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