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817号
原告:孙丁丁。
被告:北京天间彩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霄飞,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黄铭鸿,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丁丁与被告北京天间彩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丁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