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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恢149号

王寿德、刘剑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寿德,刘剑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王寿德,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村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刘剑先(曾用名刘建先),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寿德与被执行人刘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09)市商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市商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振龙

审 判 员  田 农

代理

审判员  李 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