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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3678号

蔡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3678号

原告:蔡某,男,汉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佟某,女,满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员  李玮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