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晓艳,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汪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石琼琼,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磊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皖N×××××凯迪拉克牌小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磊名下车牌号为皖N×××××凯迪拉克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