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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494号之三

张晓艳、汪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艳,汪磊,石琼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晓艳,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汪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石琼琼,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磊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皖N×××××凯迪拉克牌小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磊名下车牌号为皖N×××××凯迪拉克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