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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1471号

与李显明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显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显明,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显明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李显明的财产状况予以了调查,查明被被执行人李显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14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20000元。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道川

代理

审判员  李胜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昊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