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邢艺潇,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申请执行人邢艺潇与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徐 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