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7626号申请执行人温强,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笑天,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萍,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科,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纪小松,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温强与张永科、纪小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永科、纪小松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永科、纪小松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苏君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少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