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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522号

(2016)川1303执522号殷晖与伍朝辉、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晖,伍朝辉,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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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殷晖,女被执行人伍朝辉,男。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河。本院在执行殷晖与伍朝辉、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00000元、未执行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因查封的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未办理产权无法拍卖变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伍朝辉、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殷晖书面申请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龙小军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