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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722号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7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滨海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彭玲,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春霞,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霞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6)津0116民初41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孟 绮

审 判 员  董跃军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