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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恢20号之一

王明亮、刘小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亮,刘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恢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明亮,男,1956年5月生,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刘小明,男,1966年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人王明亮诉被执行人刘小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小明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另外,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为刘小明的执行案件还有(2011)吉执字第125号和(2012)吉执字第26号,分别欠申请执行人谢庚福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欠申请执行人吴建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小明至今均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小明有位于吉安县城赣江大道厚丰村安置房第23栋房屋及文山路和高昌路交汇处原嘉龙大酒店第四、五、六层的房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明亮等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小明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城赣江大道厚丰村安置房第23栋房屋及文山路和高昌路交汇处原嘉龙大酒店第四、五、六层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