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新华、李翠花等与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华,李翠花,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华,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李翠花,女,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扬帆大道7号东方豪庭北1栋204号。吴新华、李翠花申请执行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165号吴新华、李翠花申请执行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员 李 洪代理审判员 陈泓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