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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064号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志爱铝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志爱铝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0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义乌市志爱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50446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71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志爱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义乌市志爱铝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义乌市志爱铝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义乌市志爱铝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01×××16的存款人民币2202517.8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