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189号原告定边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武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某某、范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定边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某某、范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189号原告定边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武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某某、范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