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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3995号

原告王纪峰诉被告沈阳近海经济区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纪峰,沈阳近海经济区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995号原告王纪峰,男,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居民。被告沈阳近海经济区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潘挺芳,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系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峰诉被告沈阳近海经济区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5元减半收取3542.5元(缓缴)。

审 判 长  沈大海

审 判 员  贾振平

人民陪审员  王靖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