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庆,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张治龙,男,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管金菊,女,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庆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治龙、管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治龙、管��菊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书面同意。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233,0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47.5元及执行费3395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郑 武二〇一六���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