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芦XX(卢XX),男,汉族。被执行人郑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XX与被执行人郑XX民间借贷纠纷(2015)襄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芦XX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天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原男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