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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622号之一

陈某申请执行吕某某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74年5月11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吕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70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6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吕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抚养费62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陈某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622号案未清偿抚养费6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立波

审判员  赵黎明

审判员  郝得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谌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