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439号申请执行人方可,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藤美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0号。
法定代表人:MILANTOMECEK。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可与被执行人藤美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藤美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方可工资378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185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藤美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藤美机械设备(杭州)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典磊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尤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