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19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法定代表人高礼君,任行长。被告孙科,男,汉族,1987年1月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张万军,女,汉族,1987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诉被告孙科、张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手续,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青
审判员 沈宗善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