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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982执373号

饶龙彪与黄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龙彪,黄家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98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饶龙彪,男,199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黄家强,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务农,住安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982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家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饶龙彪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家强与申请执行人饶龙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家强一次性赔偿饶龙彪20000元,另外通过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饶龙彪以化解本案。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饶龙彪与被执行人黄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丁 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