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7136号
原告:陈长龄,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28号。负责人徐建,幸福街道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龄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街道办事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长龄负担。
审判员 李夫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