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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915号

周云与郑勇杰、王雅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云,郑勇杰,王雅滨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周云,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甘建龙,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郑勇杰,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王雅滨,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龙海市,现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云与被执行人郑勇杰、王雅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东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