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行初18号之一原告崇礼县张麻沟东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区西湾子镇张麻沟,组织机构代码:59544337-9。法定代表人任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崇礼区长青路30号。法定代表人白银海,该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宁,该政府办公室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高爱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崇礼县张麻沟东沟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崇礼县张麻沟东沟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礼县张麻沟东沟矿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礼县张麻沟东沟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崇礼县张麻沟东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义清
代理
审判员 冯艳丽人民
审判员 李景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春海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