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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938号

孙兵战、王娟诉被告赵相群、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兵战,王娟,赵相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938号

原告:孙兵战,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

原告:王娟,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耀峰,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秋会,铜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相群,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居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铁诺南路。孙兵战、王娟诉被告赵相群、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日立案。

原告孙兵战,王娟于2016年11月1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真实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兵战,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司法救助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靖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