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2执543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鲁志伟、彭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鲁志伟,彭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华伟,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鲁志伟,男,汉族,1980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彭碧,女,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对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鲁志伟、彭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275096.89元,执行费4026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5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勇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卫锦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