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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4456号之一

赖少廷与吴纪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纪参,董霞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456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赖少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纪参,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

申请人:董霞,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粤0304民初2445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吴纪参名下价值2056000元的财产。现因双方调解,申请人赖少廷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纪参名下价值2056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纪参名下价值2056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泰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洵娴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