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456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赖少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纪参,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
申请人:董霞,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粤0304民初2445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吴纪参名下价值2056000元的财产。现因双方调解,申请人赖少廷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纪参名下价值2056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纪参名下价值2056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泰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洵娴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