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52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苌甲辰,男,193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苌卫东,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苌金成,又名苌金诚,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王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王村镇韩村。
法定代表人:赵长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兰,女,194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苌金成之母。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桂霞,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苌金成之妻。再审申请人苌甲辰因与被申请人苌金成、荥阳市王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李桂兰、韩桂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苌甲辰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苌甲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苌甲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
审判员 王 峰
代理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