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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2521号

苌甲辰、苌金成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苌甲辰,苌金成,荥阳市王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李桂兰,韩桂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52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苌甲辰,男,193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苌卫东,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苌金成,又名苌金诚,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王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王村镇韩村。

法定代表人:赵长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兰,女,194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苌金成之母。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桂霞,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苌金成之妻。再审申请人苌甲辰因与被申请人苌金成、荥阳市王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李桂兰、韩桂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苌甲辰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苌甲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苌甲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

审判员  王 峰

代理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