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7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喜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胡小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7107号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众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忠博,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小喜,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小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