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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761号

李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卢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阳江镇。

被执行人:卢某,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海刑初字第26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三期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并应负担本院执行费50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