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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2208号

奇台县新汇租赁有限公司与潘伟、拜永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潘伟,拜永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208号

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奇台县乌奇公路公正计量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文汇,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潘伟,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拜永新,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伟、拜永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拜永新、潘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祖克热

审 判 员  杨 倩

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