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208号
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奇台县乌奇公路公正计量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文汇,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潘伟,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拜永新,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伟、拜永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拜永新、潘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祖克热
审 判 员 杨 倩
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