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4民初18787-18789、18792-18800、18802-18817、18819-18885号 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财勇,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泽鸿,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坤镇(18787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黄怀智(18788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姚海源(18789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邬庆(18792号案),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邓志伟(18793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叶巧燕(18794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余钊(18795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郑君涛(18796号案),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黄梁(18797号案),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巴中市。 被告王艳华(18798号案),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郭海珠(18799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陈燕华(18800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凡顺(18802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李大凌(18803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叶宝中(18804号案),男,汉族,住址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罗林(18805号案),男,汉族,住址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陈咏梅(18805号案),女,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尹光平(18806号案),男,汉族,住址陕西省镇巴县。 被告卢关关(18807号案),男,苗族,住址湖南省沅陵县。 被告张六一(18808号案),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黎笑兰(18809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王海风(18810号案),女,汉族,住址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刘建军(18811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王海金(18812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周冬林(18813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黄成(18814号案),男,土家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 被告唐振华(18815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杜俊杰(18816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陈金雄(18817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宋旭东(18819号案),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赵辉(18820号案),男,汉族,住址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吕勇权(18821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何益连(18822号案),男,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周芙蓉(18823号案),女,汉族,住址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张春雷(18824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陈燕(18824号案),女,汉族,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郑文(18825号案),男,土家族,住址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陈勇平(18826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王燕文(18827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廖庆忠(18828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詹宾斯(18829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朱利银(18830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庄燕贤(18830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单君(18831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张红娥(18832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黄才顺(18832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被告韩龙(18833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宋保成(18834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钟贵德(18835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李辉(18836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杨保国(18837号案),男,汉族,住址武汉市。 被告张相前(18838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葛孟军(18839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兰广智(18840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生深圳市。 被告胡乾华(18841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江安辉(18842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宋思红(18843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杨光(18844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杨其林(18845号案),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梁康进(18846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陈孝里(18847号案),男,汉族,住址陕西省社安康市。 被告杨汉二(18848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刘广茂(18849号案),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吴金哲(18850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张霞(18851号案),女,汉族,住址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王武林(18852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唐昼琰(18853号案),女,汉族,住址湖北省咸宁市。 被告李明忠(18854号案),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聂志华(18855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娄底市。 被告曹国刚(18856号案),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李磊(18857号案),男,汉族,住址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兴锋(18858号案),男,土家族,住址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蔡育忠(18859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赵雅晴(18860号案),女,瑶族,住址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被告沈忠英(18861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韩奔(18862号案),男,汉族,住址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解明秀(18863号案),男,侗族,住址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赖良勋(18864号案),男,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陈基祠(18865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高峰(18866号案),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余莉莉(18867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杨大贵(18868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黄惠淑(18869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刘华生(18870号案),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栗连三(18871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林山龟(18872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被告颜昌洪(18873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魏伟强(18874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穿龙川县。 被告高海广(18875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高映媚(18875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郑敬松(18876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程水金(18877号案),男,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邹锦文(18878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何春(18879号案),男,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舒小武(18880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陈钰(18881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刘云青(18882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张立(18883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罗苑玲(18884号案),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邓成新(18884号案),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叶仕明(18885号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各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九十五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古财勇、薛泽鸿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各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各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经原告审核,同意向各被告提供贷款,原告与各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提供贷款给各被告,各被告收到贷款后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依约向各被告发放了贷款,但各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发放贷款的时间以及逾期还款的时间详见判决书附表一),各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具体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一)。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各被告仍不按约定偿还贷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具体金额、截止时间详见判决书附表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2、各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江安辉(18842号案)开庭时缺席,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其确认借款事实,但因家庭遭遇变故,实无力还款,请求原告能给予还款宽限时间。 其他九十四案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各被告发放贷款,各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各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放款时从贷款额中已扣除的手续费应在剩余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九十五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具体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二); 二、驳回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九十五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具体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一),由各被告负担(具体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二)。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立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玲(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