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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889号

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严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889号

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石杨镇石杨街道如方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61434201U。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德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严飞,中国银行南京新华路支行行长。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严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欧大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