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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3789号

张志鹏与郑雪飞、徐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鹏,郑雪飞,徐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3789号

原告:张志鹏,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郑雪飞,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徐海英,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张志鹏与被告郑雪飞、徐海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张志鹏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志鹏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计2162元,由张志鹏负担。

审判员  陈雨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