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3789号
原告:张志鹏,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郑雪飞,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徐海英,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张志鹏与被告郑雪飞、徐海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张志鹏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志鹏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计2162元,由张志鹏负担。
审判员 陈雨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