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8423号原告曹聪。委托代理人乐赟,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聪与被告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申请撤诉,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伟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