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1执484号申请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1474135-7。法定代表人何璞,女,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洪齐,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许少梅,女,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黄志安,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谭祈明,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六盘水聚兴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办其林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55194644-1。
法定代表人:黄志安。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洪齐、许少梅、黄志安、谭祈明、六盘水聚兴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限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0215091元,执行费3126元,受理费2264元,共计220481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王洪齐、许少梅、黄志安、谭祈明、六盘水聚兴源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洪齐、许少梅、黄志安、谭祈明、六盘水聚兴源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及经济收入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志安、许少梅、六盘水聚兴源工贸有限公司有银行帐户,但银行帐户上也没有钱,没有房产和车辆,申请人要求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即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5)黔水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张 进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