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5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鹏飞诉王春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鹏飞,王春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660号原告马鹏飞,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雷,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飞与被告王春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鹏飞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鹏飞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鹏飞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