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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5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鹏飞诉王春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鹏飞,王春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660号原告马鹏飞,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雷,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飞与被告王春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鹏飞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鹏飞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鹏飞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