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执1829号本院在执行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晓明追缴刑事罚金一案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晓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晓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晓明追缴刑事罚金执行决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执1829号本院在执行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晓明追缴刑事罚金一案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晓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晓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 高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