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1517号
申请执行人:魏亚龙,男,1968年3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代理人:翁静华,三亚市崖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黄文新,男,1968年11月,黎族,住海南省南滨农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亚龙与被执行人黄文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黄文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文新拘留十五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文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海坚
审判员 吴雄文
审判员 黄立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