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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7863号

杨大爽与李宏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大爽,李宏军,申素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7863号原告杨大爽,1947年9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李宏军,1986年11月26日出生,男,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申素丹,1986年6月20日出生,女,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杨大爽诉李宏军、申素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大爽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大爽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